條款及細則
條款及細則 (只適用於歐洲市場)
(所有文字內容以英文網頁版本為準)
§ 1 一般事項
(1)根據客戶訂單進行的所有報價、銷售合同、交貨和服務均受以下銷售條款和條件(“一般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2)我們的產品針對個別消費者和商業客戶(定義如下)。
根據一般條款和條件,“消費者”是指不以業務、貿易或自營職業活動為目的而訂立合同的任何個人(Sec. 13 of the German Civil Code);“商業客戶”是指具有法律權利的個人、公司或合夥企業,以開展業務或自營職業活動為目的簽訂相關合同 (Sec. 14 (1) of the German Civil Code)。
(3)無論我們是否在特定情況下明確反對,未提及的其他業務條件均不適用於我們的客戶。
§ 2 合同簽訂
(1)我們在網上商店或商品目錄中提供的產品不具有約束力。
(2)通過訂單,客戶提出購買相關產品的約束性訂單。我們接受該訂單的期限直至當日後的第三個營業日。
(3)在無系統延遲情況下,收到訂單後,我們將通過電子郵件回覆客戶以確認收到訂單,這並不代表我們已接受訂單。只有在我們隨後發送接受訂單的電子郵件或將產品寄出後,即可視為接受訂單。與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只有在在我們接受訂單後才會生效。
§ 3 合約取消權
根據取消合约和退貨政策,作為消費者,任何客戶均有權撤回訂單並退回產品。
(1) 取消權利
您有權在14天內無需提供任何理由而取消本合同。取消期限的截止日為在您本人,或承運人以外您所指使的的第三方,實際接收商品之日起的14天後。若要行使取消權利,您必須通知我們。您必須通過明確聲明(例如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的信件)通知我們您欲取消本合同的決定。您可以使用附帶的取消表格樣板(非強制性)。
為了不錯過取消期限,我們建議您可盡早在到期之前通知我們您行使取消權的想法。
(2) 取消後續
如果您取消本合同,我們將向您退還從您那裏收到的所有款項,包括運費(若你沒有選擇我們所提供最便宜的標準配送,該選項以外的附加費用除外)。
如果產品有任何損失是因您的不當處理造成的,我們會從退款中扣除該損失的價值。
我們在退款上絕不無故拖延,並不遲於您告知我們取消合同之日起的14天後。
除非您另有明确约定,否則我們將使用與您初始交易相同的付款方式進行退款;無論如何,您不會因退款而產生任何費用。
我們可能會扣押退款,直到我們收到你退還的貨物或您已退還貨物的證據,以最早者為準。
您在退還貨物上不得無故拖延,且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您通知我們取消合同之日起的14天。
如果您在14天期限到期前寄回貨物,則滿足了我們的要求。您將需要承擔退貨的直接費用。您只需要對因處理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價值負責,不包括該貨品本身因性質,特征和功能而造成的損失。
§ 4 價格及付款
(1) 我們的價格包括法定增值稅(VAT),但不包括運費。若有任何關稅和類似的公共費用,客戶應自行承擔。
(2) 除非我們另有明確約定,否則我們的所有貨物均要求客戶在收到發票時預付款項或貨到付款。根據客戶在訂單表提出的要求,我們在位於德國索林根的門市收到客戶的現金付款後會進行發貨。
(3) 如果我們同意貨到付款,客戶必須在收到產品和發票後的14個工作日內進行付款。
(4) 客戶無權抵消或拖延款項,除非我們未對客戶的反訴提出異議,或我們已發出具有約束力的最終決定。
§ 5 貨品交付
(1) 除非之前已商定了確切的發貨日期,我們所約定的發貨日期僅為約略估計,因此有可能超過兩個工作日。
(2) 確定發貨日期的相關時段應從以下時刻開始:如果已同意預付款項,則在我們收到全部款項(包括增值稅和運費)時;如果已同意貨到付款或交付後付款,則為在締約銷售合同時。
(3) 發貨日期應為我們將產品交給承運人的日期
(4) 根據第一小節規定,如果沒有指定或雙方約定的發送日期,或我們不再需要在約定的時間內發貨,我們將被要求在相關日期之後的三個星期內發貨。
(5) 如果產品不再上市或無法及時發貨,我們將毫不遲延地通知客戶。如果供應商在短期內不再提供產品,我們有權終止銷售合同。在以上情況下,我們將毫不遲延地向客戶退還客戶就訂單向我們支付的任何款項。此項規定不會影響客戶在我們延遲發貨上的合法權利;然而,客戶只能在遵守一般條款的第9節規定下要求賠償。
(6) 如果產品可以單獨使用,並且我們會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額外運費,則允許我們只發送在相同訂單中的部分產品。
§ 6 裝運,保險和風險轉移
(1) 除非另有明確約定,否則我們可自由決定適當的裝運方式,並由我們自行決定選擇承運人。
(2) 我們的義務只是及時地將產品交付給承運人,不對承運人造成的任何延誤負責,因此我們所指明的運輸時間僅為不具約束力的估計。
(3) 如果客戶是消費者,則在將產品交付給客戶或在客戶確認接收時,所交付產品的意外毀壞、損壞或丟失的風險應由客戶承擔。在其他情況下,此類風險應在我們將產品交付予承運人後轉移給客戶。
(4) 我們將自費為產品所面臨的一般運輸風險進行投保。
§ 7 所有權和轉售權保留
(1) 我們保留對我們提供的任何產品的合法所有權,直至該產品的購入價(包括增值稅和運費)已被全額支付。
(2) 除非事先獲得我們的書面同意,否則客戶無權轉售我們所交付的、保留所有權的任何產品。
§ 8 產品保修
(1) 如果交付產品有缺陷,客戶有權要求我們修復缺陷或替換為其他沒有缺陷的所訂購產品。盡管有上述規定,如果客戶是商業客戶,我們有權自行決定選擇任何此類補救措施,但這些選擇應由我們在收到客戶的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文本形式”,包括傳真或電子郵件)。如果客戶的要求會導致不合理的費用,我們可能會拒絕以該方式為有缺陷的產品進行保修。
(2) 如果我們根據第8(1)條規定所提出的彌補措施(補貨)客戶未無法合理地使用,或我們拒絕做出彌補,客戶均有權根據適用法律終止銷售合同、降低購買價格、索賠損失或其它費用;然而,客戶應遵守一般條款第9節中的規定進行損失索賠。
(3) 如果客戶是消費者,保修期為產品交付後兩年。其它情況下,保養期則為產品交付後十二個月。
(4) 以下內容僅適用於商業客戶:客戶應在收貨時及時檢查產品。所送達的產品將被視為已經客戶批準,除非客戶已通知我們該缺陷。期限為(i)在收貨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或(ii)在該缺陷已被確定後的五個工作日內。
§ 9 责任聲明
(1) 除蓄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外,我們對延遲交付的責任限於總購買價格(包括增值稅)金額的100%。
(2) 假設正常使用產品,對於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害, 我們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無論出於何種法律依據)。此外,若無法恢復丟失的數據或未能執行適當的數據備份程序,我們將不會對因數據丟失而造成的損失負責。上述責任限制不適用於蓄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的情況。
(3) 第9節規定不適用於我們對以下事項的責任:所保證產品規格(德國民法典第444節所指)、人身傷害或德國產品責任法案。
§ 10 數據保護
(1) 出於執行和實施銷售合同的目的,在根據適用的法律下,我們可能保存和處理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數據。
(2) 我們有權在信用檢查所需的範圍內向信用機構提交與客戶有關的個人數據,但所有個案均須經過客戶同意。未經客戶明確同意,我們不會將客戶的任何個人數據提供給其他第三方,法律要求提供的情況除外。
(3) 我們不得出於本第10節規定以外的任何目的,將客戶的個人數據收集、提交給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理。
§ 11 適用法律與主管法院
(1) 我們與客戶之間簽訂的合同均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的管轄,不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的約束,也不影響任何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條款。
(2) 在以下情况下,德國索林根的法院對因相關合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擁有專屬管轄權:客戶是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商業合夥企業;或以其他方式經營商業業務(根據“德國商法典”第1(1)節);或是根據公法組織設立的法人實體或特別基金組。在其他情況下,我們或客戶可根據適用法律向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 12 無效條款
若上述任何一項條例在需要執行時卻被定為非法、無效或因地方法律而無法執行,那在管轄範圍內應從本條款中刪除該項條例,而其餘條款和條件應繼續有效。它們仍具有完全效力,且繼續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